管轄權異議收費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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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收費合不合理

在討論管轄權異議的合理性問題之前我們就需要明白什麼事管轄權異議,所謂管轄權異議就是指當事人認為法院對這個案件是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受理,所以就會申請管轄權異議書,表明不服這個法院的意見。那麼因此法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收費到底合不合理呢?

一、管轄權異議收費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不過他的收費的確是有依據的,只是大部分法院一般是不收費的。國務院頒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應該完善管轄權異議收費

雖然有法律對管轄權異議收費,但是很明顯收費的力度是很少的有的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的及時履行,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被一審法院駁回後,又提起上訴,人為拉長訴訟週期,牟取的不正當利益一般大大超過上述訴訟收費標準,兩者相差程度與訴訟標的額呈正相關。根據筆者調查發現,很多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集中在財產類案件,這也佐證了一些當事人惡意的訴訟動機。管轄權異議的濫用,產生如下不良後果:

一是增加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二是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在當前民商事案件高發背景下,這一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和嚴峻;

三是擾亂了民事訴訟秩序;

四是嚴重地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濫用管轄權異議案件頻發,無疑對人民法院肩負的貫徹法律統一實施原則、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的職責產生消極影響。因此,這一現象亟待重視和解決。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收費不僅僅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而且還應該完善的,不能讓管轄權異議成為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小編認為提高管轄權異議費用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發現了管轄權異議濫用情況下就應該進行管制,避免對當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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