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指定管轄如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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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指定管轄如何移送?

對於指定管轄如何移送?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需要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人了法院指定管轄。

(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所謂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實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或者自行迴避,而無法組成合議庭等原因,不能依照法律行使管轄權;事實上的原因,是指因戰爭、地震、水災等使該地區的人民法院無法行使管轄權。此外,因案件複雜,涉及面廣,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的,也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從發生的原因看,一種是因管轄區境界不明,或因行政區域變動而引起爭議,一種是對管轄的規定理解不同,互相推諉、扯皮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應根據法律規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二、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一)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二)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一般來説,對於指定管轄的相關案件,一般是因為首先該案件被無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受理,再進行移送時發現移送的法院也沒有管轄權,所以只能交由上級人民法院來進行指定其轄區內的相關法院來進行審理該案件。指定的法院與原受理該安靜的法院進行相關的交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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