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欠款無法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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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欠款是無法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但是欠款確認書是欠款人本人書寫的,是債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對真實借款事情的確認,可以將其作為確認事實的證據使用,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理由如下:

確認欠款無法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嗎?

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欠款確認書是本人書寫的,且無人脅迫、威脅,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應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依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該意思表示應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人應予以遵守。因此,欠款確認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該案中,欠款確認書是欠款人本人書寫的,是一種書面憑證,符合證據種類中的物證和書證的表現形態,應以物證和書證使用。

滿足了證據的外部特徵形態,還需滿足證據的實質形態,即為“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該案中,欠款確認書是依附於借款事實之上,是對借款事實真實狀態的確認,與借款事實有密切的關聯,符合民事訴訟證據三性,可以證據使用。

綜上,欠款確認書是對借款事實的進一步確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也是對借款事實予以證明的書面憑證,具有證據上的法律效力。

確認欠款是無法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確認欠款只是對欠款事實的確認,若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函,債務人在上面簽字或蓋章的,即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受法律的保護,此種情形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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