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撤銷管轄權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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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撤銷管轄權異議申請?

在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民事訴訟有這樣一種情況:即當事人認為該案件不在受理這個案件的法院的管轄範圍內,有權向該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既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那麼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管轄權異議申請。那管轄權異議具體是什麼呢?小編將按以下幾點為大家講解

一、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首先,管轄權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複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二、關於撤銷管轄權異議的一些處理方法

在大多數案件中,一般合同案件出現的管轄權異議較多,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管轄權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肇始環節,不僅是邁向實體正義的第一步,也是實現程序正義的第一步。管轄權異議制度作為管轄制度的程序性救濟措施,對保障當事人訴權、保證管轄規則的正常運行和構建程序正義有重要意義。若當事人對管轄權無異議,則通過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撤銷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審理。

總之,在當今社會現象中,隨人們對法律知識的認識增多,當事人對管轄權的意義也隨着增多,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有的不提出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又或者事實情況不明就提出管轄權意,導致上訴被裁定駁回,或者向法院提出撤銷管轄權異議申請。所以,為了不給自己添加不必要的麻煩,還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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