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管轄權異議要交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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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管轄權異議要交幾份?

對管轄權異議要交幾份?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向法院提交一份就可以的。對於管轄權的異議,應由法院內部自行根據法律規定來審查並作出裁定,無需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也無需對方當事人答辯,所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要向法院提供一份異議書就可以的。

二、管轄權異議的最長審理時間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管轄權異議可以再審嗎?

1、不存在再審問題:

(1)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就不存在對管轄權異議申訴;

(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訴,視為自動放棄異議,案件審理後再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不存在申訴問題。

(3)一、二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申訴後,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2、存在再審問題:

(1)法院對案件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權是有錯誤,但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不再再審。

(2)當下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且發生法律效力而對案件尚未作出判決之前,上級法院如果發現該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即以職權裁定撤銷該錯誤裁定並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管轄權異議的具體認定應當基於法院的管轄情況而定,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必須在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才可以審查相關案件,如果不具備管轄權的,那麼是需要對管轄權進行移送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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