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地域管轄異議 - 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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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審理受訴人提交的案件時,當事人認為該人民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服該法院管轄意見或主張。這就是我們常説的管轄權異議。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述一下關於地域管轄異議的解決方案。

如何提出地域管轄異議?有什麼條件?

一、 提出地域管轄異議應符合的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是本案的當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為,原告不存在提出異議的問題,原告的起訴本身就説明原告認為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第三人也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他在訴訟中始終相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提出,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內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放棄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以後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把提出管轄轄權異議限制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之間,是為了避免管轄權異議成立而造成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避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被不適當地中斷遲延。

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條件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的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了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提出上訴。當事人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後,即應按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二、 地域管轄異議的處理程序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是:

1、審查

2、作出書面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件繼續審理。

3、當事人對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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