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訴訟時效能否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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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訴訟時效能否延長?

現在訴訟時效能否延長?

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它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而且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觀情況予以掌握。

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的正當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認的,因為社會生活的複雜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將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情況全部地加以規定。當出現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實即特殊情況,造成權利人逾期行使請求權時,有必要授權人民法院審查是否作為延長時效的事由,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

而所謂特殊情況而不指權利人由於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訴訟時效的延長適用於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決定適當延長一定的期間。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幾種情形包括哪些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如果有特殊情形,經批准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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