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止公安機關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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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止公安機關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止公安機關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止公安機關的規定是公安機關立案的民事類型案件是需要暫時停止審理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存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部分移送的刑事案件,民商事糾紛案件一般中止審理,等待刑事判決結果作出後再恢復審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經受理,民商事案件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所謂“先刑後民”,是指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時,由法院視該民商事糾紛案件與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實產生,而決定將民商事糾紛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偵查機關。

二、民事案件的撤銷

1、當事人申請撤訴

當事人申請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准許原告撤訴後,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有一些民事訴訟方面的糾紛,同時也會牽涉到一些形式方面的規定,比如説有一個民間借貸糾紛涉及到合同詐騙,等此事已經被公安機關異議案處理了,那麼民事糾紛就需要暫時停止,等到刑事案件審理判決完畢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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