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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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材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材料有哪些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審、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富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申訴的,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4、 申訴人的身份證明。

二、刑事案件申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申訴人委託律師代理申訴的,也應受理。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在受理申訴人的申訴時,應告知申訴人出具申訴書,提出認為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原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的副本或複製件。申訴人口頭提出申訴的,應寫成筆錄,並有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人的刑事申訴後,應填寫《刑事申訴受理登記表》,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有關部門,並通知申訴人;

(二)對認為需要立案複查的刑事申訴,應制作《刑事申訴提請立案複查報告》,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批准後立案複查;

(三)對不需要立案複查的刑事申訴,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可製作《刑事申訴不立案複查通知書》,通知申訴人。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訴,應當立案複查: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七日內提出申訴的;

(二)原處理決定、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第十七條 原處理決定、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可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

(一)申訴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變原處理結果的新的事實或證據;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三)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四)處罰是否適當;

(五)有無違反案件管轄權限及其他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況;

(六)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在辦理該案件的時候,有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第十八條對應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訴,申訴人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申訴材料後三日內將複查決定書、複查終結報告及討論案件記錄等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九條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七日內提出的申訴,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後三日內,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併移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後三日內調卷複查。下級人民檢察院收到調卷函後,應在三日內將案卷寄出。

申訴就是要推翻已經生效的二審判決,在當事人申訴期間,並不影響二審判決書的執行,刑事案件的申訴不同於上訴,如果最高檢啟動了申訴程序,那麼二審的判決結果被推翻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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