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欠條但有錄音有用嗎 - 錄音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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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借錢有欠條、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明方式,而大多數人都會選擇打欠條。但是如果沒有打欠條或者欠條丟失了,只剩下錄音,那麼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做出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沒有欠條但有錄音有用嗎,錄音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沒有欠條,但有錄音有用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錄音證據屬於視聽資料,所以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是有用的,但是錄音證據並非必然全部都是有效的,錄音錄製的過程不能侵犯了國家的、社會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錄音證據的效力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錄音證據屬於視聽資料,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私採的視聽資料也是證據。如果錄音錄製的過程沒有侵犯了國家的、社會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就不會影響它的效力。

三、錄音作為證據的要求

1、最好選用錄音筆。

採集錄音證據需要選用一款合適的錄音設備。錄音筆錄音的效果清晰,雜音很小,而且錄音隱蔽,容易存儲和轉移。只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錄音效果不佳,或者有個別字詞甚至句子聽不清楚,就會使得這份重要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

2、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

因為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談得上通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着什麼關係,發生了何事。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沒搞清楚,錄的音自然也毫無用處;

3、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

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説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

4、要引導對方多説“有用”的話。

不要在錄音中説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説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讓對方多説話。

不能忘記了自己是在錄音以及錄音的目的,結果錄完了再聽才發現錄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場,因為對方沒説幾句有用的話,都是自己在説。

6、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規定,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後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

錄音是屬於視聽資料,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它是有用的,但是如果只有錄音作為證據,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明力,建議儘量提供別的證據來進行佐證。如果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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