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鬥毆一方輕傷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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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人鬥毆一方輕傷怎麼處理?

兩人鬥毆一方輕傷怎麼處理

打架,雙方的行為都違法。如果造成了一方輕傷,另一方的行為就觸犯了《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受害方,既是受害人,同時也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此,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這是合理的。

對於造成的民事損失,應相互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打架鬥毆致人輕傷,則構成故意傷害犯罪,司法機關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分子,可以向檢察部門申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打架鬥毆處理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如果是一般性的打架鬥毆案件,在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不應超過30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説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情節惡劣一般應包括如下情形:多次毆打他人;毆打多人;毆打他人手段殘忍;使用兇器毆打;毆打他人致輕傷;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後果;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羣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等等。在司法實踐中究竟如何認定情節惡劣,還沒有明確的尺度。

應綜合考慮四個因素來認定情節惡劣。

一是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和動機卑劣程度。是否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屢教不改,一貫表現如何,動機的卑劣程度,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是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要審查人數、規模情況,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如何處理行為過程中的附隨情況等等。

三是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損害,最能體現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間接不良後果是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樣也能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惡劣與否的重要因素。

四是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是不同的。

儘管説,動手把別人打成輕傷的這一方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當然也要考慮到兩個人鬥毆的根本原因,如果説對方雖然把當事人打成了輕傷,但是原因是非常特殊的話,那麼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可以被從輕處罰的。藉此也就是提醒大家,社會生活當中不管別人有多麼的無理取鬧,打架對自己來説很有可能只是雪上加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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