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廣州早上幾點前算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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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説廣州早上幾點前算擾民

一般來説廣州早上幾點前算擾民

廣州如果早上六點之前發生噪音的話,那麼就屬於擾民了。

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污染。如果您所處的地方出現了在這些範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內,户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污染。包括了工業噪聲污染、建設施工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我們着重介紹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二、擾民會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當事人在城市市區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量的廣播。如果是在廣場或者公園產生了較大音量,並且影響到了周圍居民生活的,則公安機關會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警告,如果情節嚴重的,還會對當事人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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