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打架我先動手怎麼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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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打架我先動手怎麼劃分責任?

雙方打架我先動手怎麼劃分責任?

雙方打架我先動手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雙方受到傷害的程度來進行,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導致這個事情發生的主要調試者他是承擔着相當大的一部分的責任的,還有就是如果鑑定成為的是輕微傷的話,就需要進行一個治安管理的處罰,而並不是刑法處罰。雙方打架,雙方都受傷的,互相承擔責任。事件的起因及雙方受傷程序,是分擔責任的主要依據。

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民事賠償的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在現實生活當中,公安機關所處理的案件類型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有一些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只有公安機關來負責,還有一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內容,也是由他們來負責出警出面協調解決,比如説打架鬥毆這種現象的話,就有工作人員來進行一個具體的協商和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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