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枉法裁決行為入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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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中的枉法裁決行為入罪怎麼處罰?

仲裁中的枉法裁決行為入罪怎麼處罰?

1、仲裁中的枉法裁決行為入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之一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枉法仲裁罪的主觀方面應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實踐中對於“故意”卻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科學、明確的判斷標準,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濫用於仲裁人過失情況的巨大風險。

二、枉法裁決行為怎麼認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1、故意違背事實的行為

案件事實發生在訴訟之前,對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及其發生、變更、消滅,必須由審判人員進行認定,認定的依據就是證據。審判人員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過程就是認定事實的過程。民事訴訟證據原則明確要求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因而審判人員違背事實的行為,也是對證據原則的違背。具體包括: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認定;對證據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偽造、毀滅證據。

2、故意違背法律的行為

民事行政的審判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故意違背法律是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民事訴訟法、法官法規定的審判人員的職責和在適用法律時故意曲解法律、濫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內容廣泛,數量眾多,在適用時彈性很大,審判人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由於關係到切身利益,當事人及代理人都會盡量提供有利於自己的法律、法規規定,推薦給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舉薦的法律,審判人員有鑑別和確定的職責和權利。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規明確、具體,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審判人員沒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絕,並作出錯誤裁判的,應當認定為故意違背法律。

3、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必然導致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他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由於隸屬關係,不得不執行上級錯誤指令,造成錯案,如果審判人員不具有枉法裁判的共同故意和行為,則不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那些參與仲裁活動的司法職員來説,是不能處於任何的目的,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的,否則一旦此種違規裁決的行為,導致案件當事人自殺、傷殘、或者是精神失常的,該裁決職員就涉嫌犯了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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