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中程序法適用哪種法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涉外的法律越來越完善,更好的服務於社會和組織,讓更多的參與到涉外事務中的人有了依據。涉外法律中包含的內容比較多,其中也包含了涉外法律中程序法,涉外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樣都是非常的嚴格的,其中涉及到的程序法也是非常的嚴格的,因此大家要嚴格遵守,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是具體的內容如何,可以到本文進行了解。

涉外法律中程序法適用哪種法律

一、涉外法律中程序法適用哪種法律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訴訟,不論其適用何處的實體法,程序法一定是中國的訴訟法。

二、涉外合同法律適用

1、首先要看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是不是中國的法律,沒有選擇就不能適用。

2、當事人選擇法律時,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選擇的範圍只能是實體法。而且,不能違反當事人所在國的基本原則和該國法律的強制規定。如我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當事人沒有選擇時,可以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這被稱為“最密切聯繫原則”,如合同的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標的物所在地法、當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斷時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4、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和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國際慣例。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這個理論是杜摩蘭(Dumoulin)在16世紀時提出而在19世紀時由學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命名的。根據該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適用於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個方面的問題也都按照這個法律來決定。意思自治原則已為各國所廣泛採用,並規定在各自的國際私法中。鑑於意思自治在世界範圍的廣泛接受,本文擬就其在涉外法律適用中有關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做一探討。

三、法律選擇協議的成立和效力的法律適用

由於各國對當事人選擇法律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當事人之間選擇合同準據法的協議是否成立或者其效力如何,也可能發生法律衝突。比如:甲對乙表示,合同的全部條款都是依雙方事先達成的協議擬定的,但他沒有告訴乙,他在起草合同時額外加入了一個法律適用條款,而這一條款,雙方在事先進行的談判中並未涉及到。在這一例子中,雙方是否就該法律選擇達成了合意,就可能發生法律衝突問題。法律選擇協議應當適用什麼法律,在早期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中並無明文規定。1980年《羅馬公約》才首先對這一問題作了正式規定。

根據1980年《羅馬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的法律選擇協議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即合同中的合同。該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決定於特殊的衝突規則指引適用的法律。這一觀點為丹麥、聯邦德國、比利時、瑞士的國際私法法規和1985年《海牙公約》所採納。

關於當事人法律選擇協議的成立和效力的法律適用,我國尚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以採納《羅馬公約》的規定為宜,即:法律選擇協議的成立和實質性效力,依支配合同的成立和實質性效力的法律,但法律選擇的效力取決於該協議在形式上的效力或取決於當事人有無能力時,則該協議的效力依支配合同的形式和當事人能力的法律。

涉外法律程序強調的是公平公正和規範的問題,確保在法律範圍內,能夠將問題處理的好,並且規範處理,讓任何一方都不受到傷害,這也是公平所在。如果對於涉外法律中的程序法還有疑問,可以諮詢在線律師遵守幫助,確保心中不留疑問和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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