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遺失怎麼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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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內居民在出境前遺失護照的,應及時向護照遺失地的公安機關掛失,取得報失證明後報告原頒發護照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備案。並在護照遺失地或原發照地或現户口所在地的省級報或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報紙上登報聲明。户口所在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護照補發申請並經核實,原則上自報失之日起三個月後,方予補發護照。
2、中國公民在國外遺失護照的,應當向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掛失和登報,向我駐外使館(或領事館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補發護照。受理申請的駐外機關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發照機關核實後,酌情發給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3、中國公民短期回國遺失護照的,可就近向公安機關掛失並登報聲明,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補發。由受理申請的機關向原發照機關或出入境口岸檢查機關核實後,根據申請人的實際需要及時補發護照或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持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的申請人返回居住國後,再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補發護照。

護照遺失怎麼補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過五年。申請延期應在護照有效期滿前提出。在國外,護照延期,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護照延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住國內的公民在出境前的護照延期,由原發證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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