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與部隊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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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與部隊打官司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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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部隊軍人是不是要遵守什麼規定?


1、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方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規定》第一條:“下列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一)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地方當事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此類案件可分二類:
一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規定》第二條:“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
(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二是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規定》沒有明確,但從《規定》第二條所表述的語言上,應該理解為給地方當事人的一種選擇權。即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但並不排除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孫佑海、吳兆祥、孫茜三同志撰寫的“《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認為:對於當事人一方為軍人,另一方為地方當事人的,賦予地方當事人以選擇權,就軍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向軍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於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張印富律師亦支持此種觀點。故,依據《民訴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種情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第九條規定“本解釋施行前本院公佈的司法解釋以及司法解釋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規定》頒行後,《民訴意見》第11條是否還有效。筆者認為《規定》規定的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並未規定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二者不衝突,《民訴意見》第11條依然有效。
3、軍人對地方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特殊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堅持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判原則。《規定》第四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但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説根據兩便原則,對當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軍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祕密的案件除外。
以上便是我為您提供的離婚起訴部隊軍人的規定,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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