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本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認定

兩者在犯罪主體和犯罪的同類客體上都是相同的。兩者主要區別是:

1.犯罪直接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後罪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犯罪對象僅限於進口的固體廢物;而後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犯罪對象為危險廢物,包含了本罪對象的內容。

3.犯罪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而後罪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二)本罪與走私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體是相同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觀要件均為故意,只是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違反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並有可能污染環境而為之。而後罪的故意表現為明知運輸進境的固體廢物是國家禁止進口的,仍逃避海關的監管將其運輸進境的。

2.客體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允許進口的,主要是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後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固體廢物,不受是否禁止的或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的制約。

(三)同時又觸及其他罪名的認定

如行為人已經構成本罪,但其進口的固體廢物中通過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獲得的,這種為達到進口廢物目的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0條第1款之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應當對行為人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其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應以本法第280條第1款論處。如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廢物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人同時觸犯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和走私固體廢物罪。對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行為人將其非法入境,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至於行為人是否將其非法處置,以及非法處置造成什麼嚴重後果,應屬於走私固體廢物罪的量刑情節,不再單獨認定構成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如果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是危險廢物,則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應以行為的具體對象來確定行為人所觸及的罪名,危險廢物中之固體廢物屬國家允許進口或限制進口之列的,則以本罪論;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則以走私固體廢物罪論。非法合法途徑將危險廢物移至境內,且非法處置的,應以走私罪和本罪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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