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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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四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司法解釋

(一) 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二) 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四)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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