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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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與非罪界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本罪的罪與非罪界限應當重點把握以下兩方面:

1、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能否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這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與否的關鍵,也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從兩方面來考察:一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或者危害後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能夠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造成嚴重侵害的威脅狀態。所謂的“嚴重侵害的威脅狀態”對於人身權來講是指足以造成重傷、死亡的威脅狀態;對於財產權來講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10萬元以上的威脅狀態。當這二方面都具備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險性或者緊迫性,本罪就成立。

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1、與採用其他危險方法實施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對於採用其他危險方法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且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採用其他危險方法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論處。

2、與採用其他危險方法自殺行為的定罪界限。對於採用其他危險方法自殺又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構成其他犯罪,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如果行為人採用其他危險方法自殺,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定罪處罰。

3、與危險駕駛罪的界限。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一個新罪名,危險駕駛行為本身也是一個具體的其他危險方法。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第2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説明,在危險駕駛罪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認定或者轉化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對於在危險駕駛犯罪中,行為人在意思和意志支配下導致不特定多人傷亡或者兩次以上連續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權或者重大財產權遭受侵害的嚴重後果情形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關於一罪與數罪的認定。對於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其他危險方法的行為,造成多個危害結果的,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定罪規則擇一重罪論處。對於行為人實施其他犯罪後,又採用其他危險方法的行為毀滅罪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其他犯罪與本罪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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