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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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傳播淫穢物品罪司法解釋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從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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