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消防行政處罰留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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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違法的事情也常有發生,會受到行政處罰也是難於避免的。然而,對於被處罰的人來説,他們最關心的是,這些處罰到底會不會留案底呢?因為這關係到以後工作等問題;還有受到究竟消防行政處罰留案底嗎?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

究竟消防行政處罰留案底嗎?

一,行政處罰與案底概念

消防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消防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屬行政制裁範疇。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二,消防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一)行權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辦理依據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68號令)

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

3、《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107號令)

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三,辦理程序

(一)受案

發現消防違法行為,經過審查,承辦人(A、B)提出是否受案的初步意見,填寫《受案登記表》後,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負責人審批。

(二)調查取證

1、詢問

案件承辦人員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的市、縣內指定地點進行。

詢問應當填寫詢問筆錄,並交由被詢問人核對簽名。

2、勘驗、檢查

承辦人員可以對與消防違法有關的建築物、場所、設施、物品、人身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

勘驗、檢查應制作相應的筆錄

3、鑑定

需要進行鑑定的證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封樣並由當事人或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加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印章,交由鑑定人進行鑑定。

4、抽樣取證

需要抽樣取證時,承辦人員隨機抽取物品,當場開具抽樣取證證據清單。

5、扣押

對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承辦人員可以扣押。扣押時當場開具扣押物品清單。

6、先行登記保存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負責人批准,承辦人員可以開具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進行先行登記保存。

(三)告知與聽證

1、經過調查擬作出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的,承辦人員應當製作消防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2、告知嫌疑人違法事實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

3、違法嫌疑人申請行政處罰聽證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法制審核的部門(法制專員)受理,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聽證申請人。

4、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聽證後,在規定期限內舉行聽證。

5、聽證結束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集體議案

依照規定對重大消防行政處罰或者具體消防行政行為應當實行集體議案。

集體議案由辦案人員形成集體議案報告,由所有參加集體議案的人員簽名後,報集體議案主持人簽發。

(五)裁決

1、適用簡易程序的,承辦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並於作出決定後的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2、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承辦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辦意見,交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

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查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送達

承辦人員應當當場將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對象,被處罰對象不在場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

(七)執行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直接執行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拘留處罰報主管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依法加處滯納金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結案

對符合結案條件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負責人批准後,予以結案。

四、監督檢查

(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必須嚴格組織實施;

(二)承辦單位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得違規收集證據;不得違反處罰程序;

(三)承辦單位對消防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自糾;

(四)接受社會羣眾監督。

究竟消防行政處罰留案底嗎?綜上依據,受到消防行政處罰是不會留案底的,但是處罰記錄是需要在公安局留存的,以便於查詢之需。如果是刑事處罰,是要留案底的,這將會對以後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我們在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觸犯國家的法律,做個守法的好公民。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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