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由公安機關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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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由公安機關偵查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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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偵查機關是誰


職務侵佔罪偵查機關是由公安機關立案,職務侵佔罪的主體並不是國家安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指刑法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特殊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刑法第三章183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公司人員犯罪;關於刑事訴訟六部委規定刑法第三章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指檢察院直接偵查或法院直接受理的除外,顯然職務侵佔罪不在除外管轄之列。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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