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偵查機關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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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偵查機關包括哪些?

職務犯罪並不是很多人以為的職務侵佔罪,而是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犯罪,具體包括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的規定。那麼對於這樣的犯罪,偵查機關是誰呢?即職務犯罪的偵查機關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職務犯罪的偵查機關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職務犯罪多數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實施的犯罪,因此這類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檢察院來立案偵查的。

二、職務犯罪具體有哪些種類

《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例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對於職務犯罪,法律規定的偵查機關為各地的人民檢察院。而我國規定的職務犯罪,也主要被劃分為了三大類,這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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