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驗收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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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驗收合同效力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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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驗收流程

1、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機構受理案件後,驗收具體經辦人應查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辦單位補齊,並在驗收前1-2日通知建設單位做好驗收前相關準備。

3、按消防工程驗收程序的規定由不少於二人的消防監督員到現場進行驗收,參加驗收的消防監督員應着制式警服,佩帶《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4、參加驗收的建設、施工及設計單位發表意見或提出問題時,消防機構驗收參加人員應給予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給予解釋。

5、消防工程驗收或複查合格後,各單位參加驗收人員和消防機構參加驗收人員在驗收申報表上簽名。

6、工程驗收承辦人應及時填寫驗收意見書,行文呈批表,並整理驗收檔案送領導審批。

7、建設單位到窗口,出具回執取回驗收意見書;

8、驗收和複查不合格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各有關單位按《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向公案消防機構申請複驗,複驗程序與申請驗收程序相同。

9、建築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申報資料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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