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對經濟詐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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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對經濟詐騙犯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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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對詐騙案立案後的處理時限


(一)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檢察部門。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十日以內申請複議。

(二)對不立案的複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並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説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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