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扣除所得税不 - 破產清算時所得税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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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經營不當,造成資金的嚴重損失,從而導致企業破產。對此,企業在申請破產清算時,不僅僅要面對大量的債務問題,同時還有此段時期內所得税的處理。許多人對此都有疑問破產清算扣除所得税不,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您作詳細的解讀。

破產清算扣除所得税不?破產清算時所得税如何處理?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下發的《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0號)隨後,國家税務總局又出台了《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税申報表〉的通知》(國税函[2009]388號)現結合企業清算的相關規定,對清算業務的所得税處理及申報表的填報進行解析。

一、企業所得税清算的主體

根據財税[2009]60號文件,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所得税處理: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業務不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被合併、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

二、企業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

(一)關於清算程序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進行清算的企業應按照以下7個步驟履行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制定清算方案。

4、處置資產,包括收回應收賬款、變賣非貨幣資產等,其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壞賬處理,報經税務機關批准後才能扣除損失。

5、清償債務,公司財產(不包括擔保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即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

6、分配剩餘財產,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清償債務後有餘額的,按照出資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資者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應視同對外銷售,並確認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製作清算報告,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二)清算所得的計算從清算程序看,清算過程就是在企業出現解散事由後對清算資產進行處置、分配,最終了結企業的一切債權、債務的過程。計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計算全部資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所得以及了結一切債權、債務所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此外,企業進行清算,即表明已終止持續經營,是企業存在的最後一個過程。因此在計算清算所得時,還要考慮清算前企業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攤費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費用、商譽的扣除以及尚未超過彌補期限的虧損等問題。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計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資產處置所得-清算費用確實無法償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債權損失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許扣除的待攤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支出-商譽-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其中,全部資產處置所得=資產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資產計税基礎-税前允許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許的税金及附加,是指處置資產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

計算清算所得時應注意以下3個問題。

1、企業終止持續經營,應把清算期間作為獨立的一個納税年度;

2、計算清算所得時應視同資產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已實現;

3、計算清算所得時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三)清算所得税的計算清算所得税等於清算所得額乘以25%税率。由於清算期間不屬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在計算清算所得税時應注意以下與優惠政策有關的問題。

1、清算過程中處置一切資產產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優惠政策,比如技術轉讓所得,税法規定轉讓所得500萬元以下的免徵企業所得税,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徵税,如果在清算過程中涉及技術轉讓轉讓業務是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但在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條件的股息、紅利等免税收入,仍應按税法規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徵税收入也不計入清算所得,因為這兩項收入不屬於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所得。

2、清算企業在定期減免税期間發生清算業務也不能享受減免税待遇,即使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及適用過渡優惠税率的納税人發生清算業務,計算清算所得税時也不能適用15%、20%或其他優惠税率,而應一律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税税率。

3、清算企業在清算前,因購買國產設備應享受的抵免税額或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税額尚未執行到期的,應允許納税人從清算所得税額中減去上述應享受的抵免税額。因為投資抵免税額不是在清算過程中產生的,而屬於納税人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應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優惠,因此應允許其在清算過程中享受。

4、創業投資企業在清算前,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符合抵扣應納税所得額相關規定的,其投資額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應納税所得額的,應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將其餘額抵扣清算所得。

三、可供分配剩餘財產的税務處理

可供分配剩餘財產,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並清償企業債務後的餘額。可供分配剩餘財產的税務處理,主要涉及清算企業股東分回剩餘財產計税基礎的確定及所得税處理兩個問題。由於清算企業已按税法規定確認了可供分配剩餘財產的轉讓所得,因此依據財税[2009]60號文件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税基礎;因股東身份不同(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中國公民、外籍個人)分回剩餘財產的所得税處理不同。財税[2009]60號文件規定,清算企業股東為居民企業的,其分得剩餘資產的金額,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需要説明的是,如屬於股東投資轉讓損失,只有經過税務機關批准後才能税前扣除。

四、清算所得税申報表重點項目的填寫

(一)資產處置損益。本項目依據附表一填寫,填寫附表一時,要把握兩個重點。一是要正確確認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由於清算結束後,清算企業將不存在任何資產,應確認全部清算財產的處置損益。因此,資產真正變賣的應填寫交易價格,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的應填寫可變現價值。二是應正確確認資產的計税基礎。資產的計税基礎是指企業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税法規定可以自應納税所得額中抵扣的金額,資產的計税基礎不一定等於賬面價值,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反映其賬面價值,而其計税基礎卻保持不變,即按取得時實際支付的歷史成本確定。

(二)負債清償損益。本項目依據附表二填寫。所謂“負債清償損益”,即在償還負債時,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負債計税基礎的金額,也就是税法上所説的確實無法償還的債務。負債的計税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税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一般情況下,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税基礎是相同的。

(三)其他所得或支出。本項目主要包括無法收回的債權損失、清算前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攤費用或已在税前扣除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支出等,其中無法收回的債權損失,經過税務機關批准後才能計算扣除。

(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本項目填寫金額應包括清算當年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額,並且彌補的年限應從當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計允許彌補5年發生的虧損。

(五)減(免)企業所得税額。如前所述,本項目只能填寫尚未抵免完的“購置國產設備”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按税法規定應享受的抵免税額。

由此可知,破產清算期間仍舊要扣除所得税,只是所得税的處理與平時有着不同的規定。破產清算所得税的處理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不論是計算所得税時,還是清算所得税申報表重點項目的填寫,都馬虎不得。以上便是小編對“破產清算扣除所得税不”的解答,如果您在此方面遇到麻煩,歡迎您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將不負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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