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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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如何交税

私募基金如何交税?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範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税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税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係。因此,非實體課税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税,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税即可。實體課税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係,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税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税,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着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税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私募基金的税務在我國法律上規定很少,因為私募基金是近幾年才剛剛興起,在繳納税務方面還沒有完善,但是私募基金的組織或者團體還是要繳納一定的税務。機試我國法律沒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那麼就按照其他方面,比較通用的税務繳納的法律規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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