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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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資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環境資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行政複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於行政行為的範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

(二)受理機關不同

行政複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例如,對某縣煙草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該縣煙草專賣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即市(或者地區)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複議。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範圍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複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也就是説,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法律規定行政複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以後,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使某行政爭議只能通過行政複議而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以解決。

(四)審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複議的審查力度要大於行政訴訟。

(五)審查依據不同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

(六)審理程序不同

行政複議基本上實行一級複議,以書面複議為原則;而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複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七)審查範圍不同

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範圍限於原告請求範圍;行政複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着複議的範圍不侷限於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複議的審查範圍要大於行政訴訟。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及其責任承擔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環境污染責任中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舉證責任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我國現行環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此已有規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因污染環境而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若是對處罰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後的15日內提出複議的請求。而對於環境資源行政訴訟只要是行政相對人都可以提出,也即環境資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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