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對象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4W
污染環境罪對象是什麼?

一、污染環境罪對象是什麼?

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污染環境罪是否是行為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1、因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雖然是這個本罪的一個前身,但是在最新修改的《刑法》裏邊已經對他的罪名錶述進行了一個改造,而且刪除了其中致使公共財產或者是私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是人身傷亡的一個後嚴重後果的結果犯的特徵性表述。因此,這反應出了立法者在立法的思維上面有一定的轉變。

2、雖然他的本罪的罪過形態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但是如果是過失的話,那麼就只處罰結果犯,但是這並不能夠從邏輯上來得出一個本罪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的一個結論。因為邏輯推理的一個大前提當中它既是有故意形態,他也有過失形態,所以上述的一個推理他有意忽略了故意形態。因此,簡而言之的話,故意污染環境的行為也可以構成本罪,而並不需要污染的一個結果。

3、在相關規定當中的內容,雖然要求了行為犯,對於人生以及財產等要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才是結果犯。但這並不等於本罪也是結果犯。因為即使是行為犯也要求行為達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能夠構成犯罪,所以我們認為污染環境罪是行為犯,但並不意味着任何的排放或者任何的傾倒以及處置污染物的行為,都可以構成犯罪。

污染環境罪的對象一般是危險的或者有毒的廢物等。因為污染環境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為犯罪的行為,因此很有可能對我國良好的社會環境以及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造成了環境污染行為的當事人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並受到一定的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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