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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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條件是什麼?

關於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條件是什麼?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違法事實清楚,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辦案機關負責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辦案機關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違法行為人不滿14週歲。

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除了應客觀上具有違法行為外,還必須具有行政責任能力,即當事人對其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行政責任年齡是行政責任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3)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時,不瞭解自己行為後果與社會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 只有確定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確實處於精神病發作狀態,才能認定其為無責任能力人。醉酒狀態的人不屬於無責任能力人。

(4)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效未被發現。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説明其社會危害性不大。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環境違法的具體行為來進行合法的辦理,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由環保管理部門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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