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一)簡易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不得少於3人;
3、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按《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4、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決定之日起3日內報政策法制股備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環境管理股、監察大隊、自然生態保護股、審批股等(以下簡稱職能部門)發現違法案件,應當場取證,在2日內填寫立案呈批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內初審並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長、局長。
分管局長、局長在3日內批准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
職能部門派出調查人員(不少於2人)進行調查取證,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調查要製作筆錄,詢問應個別進行。
需要監測的,要製作監測結果報告,並由監測單位蓋章和監測人員簽名。
3、審議
經調查後確定不需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職能部門要填寫《撤消立案審批表》交法制股,經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後歸檔。
對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職能部門提出初步處罰意見,法制股對案件違法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審批。
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局領導班子討論決定。
4、聽取申辯與聽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3日前,職能部門的調查人員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製作“申辯筆錄”。
對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其申請須在被告知3日內提出。
聽證按《行政處罰法》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職能部門的調查人員參加。
5、簽發
法制股根據審議、申辯與聽證結果,責成監察大隊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局長簽發。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
6、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由監察大隊送達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送達具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拒收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將處罰決定書留置受送達人住所或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7、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從《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的,由職能部門告知法制股,經局長同意後由監察大隊負責承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事宜。
8、歸檔
案件終結,由執行處罰的監察大隊及時寫出結案報告。
案件辦結後,辦案人員應交協案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歸檔。
立卷歸檔的總原則是“誰辦案、誰立卷”“一案一卷”。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將辦案過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齊全、排列有序、裝訂整齊、便於查閲的原則立卷歸檔。
案件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二、環境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條件是什麼?
1、環境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條件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適用簡易程序後處理環境處罰案件需要遵守的程序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九條【簡易程序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序:
(1)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2)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取證;
(3)向當事人説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4)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5)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6)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過程應當製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若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來處理環境處罰案件,那麼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處罰的決定。如果是適用一般程序來處理案件,環境行政的相對人可能並不會受到行政處罰,這是由於立案審查後,可能會出現行政相對人雖然違法但依法不需要被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