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犯罪行政處罰需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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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環境犯罪行政處罰需要承擔嗎?

污染環境犯罪行政處罰需要承擔嗎?

污染環境罪成立後則不需要承擔行政處罰,這是由於如果已經構成犯罪,則不需進行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行政處罰法》還規定,如果在特定條件下,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二、污染環境構成犯罪的處罰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污染環境罪的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環境保護的行政機關,若是發現了公民、單位實施了環境的污染行為,不能直接判處污染行為人承擔某項行政處罰,而是需要經過審查,判斷違法者具體具體應該承擔刑事、還是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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