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四個罪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污染環境罪的四個罪名是什麼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這不僅是一句口號,也應該體現在我們所有人的行為中。環境指的便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大自然。她與人類的生產生活行為息息相關。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不愛護我們的大自然、破壞環境。我國法律針對這種行為也有所規定,體現在污染環境罪的四個罪名中。

一、污染環境罪的四個罪名是什麼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的四個罪名分別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

二、污染環境罪判刑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國家先後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條例》等一系列專門法規。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就是侵犯國家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故意實施環境污染犯罪,但有證據證明確系不知情的除外:

(1)企業沒有依法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並且防治污染設施驗收合格後,擅自更改工藝流程、原輔材料,導致產生新的污染物質的;

(2)不使用驗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設施或者不按規範要求使用的;

(3)防治污染設施發生故障,發現後不及時排除,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4)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後,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5)將危險廢物委託第三方處置,沒有盡到查驗經營許可的義務,或者委託處置費用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者處置成本的;

(6)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7)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8)其他足以認定的情形。

當前社會環境污染的現象是需要我們去制止的,如果生活中有發現環境污染的現象我們應該及時對污染人進行勸導,對於下一代一定要有相關的教育,以身作則。如果發現企業工廠違規排場污染環境的話,一定要及時到相關部門進行檢舉舉報。

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主要是違反《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司法解釋中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規定。

本罪的犯罪對象:境外的各種固態半固態廢棄廢物。

主觀方面是故意。

一般主體。

三、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走私廢物罪)

主要是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國家禁止進口不能作原料的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確有必要進口列入上述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申請進口的廢物已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申請進口廢物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材料:(1)《進口廢物申請書》;(2)《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或者《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

客觀方面

1、行為人不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或者已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沒有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的情形。

2、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准書》的情形 。

3、行為人逾期未向國家環境保護局補辦進口廢物經營審批手續,並繼續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情形 。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

主觀要件:過失

四、環境監管失職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嚴重不負責的行為體現:如:對建設項目任務書中的環境影響報告不作認真審查,或者防治污染的設施不進行審查驗收即批准投入生產、使用;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現污染隱患,不採取預防措施,不依法責令其整頓,以防止污染事故發生;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出限期治理意見而不提出治理意見;或者雖然提出意見,令其整頓、但不認真檢查、監督是否整頓治理以及是否符合條件;

應當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而不作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應當報告當地政府的卻不報告或者雖作報告但不及時;等等。

主體要件

特殊主體: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具體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過失

立案標準: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的。

我們知道,污染環境罪的四個罪名分別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環境污染行為並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的制裁。這種輕微的處罰沒有產生實際上的遏制作用。所以,完善刑法和法律,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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