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的案例有什麼意義?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環境污染侵權的案例有什麼意義?

人們在謀求發展的道路上是犧牲了一定的環境為代價的,但是隨着環境的惡化,人們也嚐到環境對人們的反擊。越來越多的人已經意識到保護環境對人類生存發展的意義。在社會生活中一起又一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的案例發生,那今天我們以具體的某個案例為例,分析一下這些案例的意義。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具體案例的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謝知錦等四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擴大采礦範圍,採取從山頂往下剝山皮、將採礦產生的棄石往山下傾倒、在礦山塘口下方興建工棚的方式,嚴重毀壞了28.33畝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謝知錦等人因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被判處刑罰。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以下簡稱綠家園)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四被告承擔在一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的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34萬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則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萬餘元;共同償付原告為訴訟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謝知錦等四人為採礦佔用林地,不僅嚴重破壞了28.33畝林地的原有植被,還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損至恢復原狀期間生態服務功能的損失,依法應共同承擔恢復林地植被、賠償生態功能損失的侵權責任。遂判令謝知錦等四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個月內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在該林地上補種林木並撫育管護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萬餘元;共同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於原地或異地生態修復;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16.5萬餘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後全國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涉及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環境修復責任的承擔以及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的賠償等問題。本案判決依照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認了自然之友、綠家園作為公益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以生態環境修復為着眼點,判令被告限期恢復被破壞林地功能,在該林地上補種林木並撫育管護三年,進而實現儘快恢復林地植被、修復生態環境的目的;首次通過判決明確支持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賠償請求,提高了破壞生態行為的違法成本,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的價值理念,判決具有很好的評價、指引和示範作用。

綜上所述,每個具體的環境污染侵權的案例的出現無疑是一次又一次的為我們人類敲響警鐘,告訴我們保護環境重要性。大自然是我們的朋友,我們人類耐以生存的環境。對於那些以破壞環境來謀求眼前發展的個人或是企業,最終會為其破壞環境而付上違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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