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提起訴訟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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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提起訴訟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了環境的嚴重破壞,除了一些旅遊景區自然環境遭到了嚴重破壞,還有某些工廠排出的廢水廢氣對人們的生活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這些行為不及時遭到制止,讓損害人受到制裁,環境狀況堪憂。那麼對環境污染損害提起訴訟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環境污染損害提起訴訟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環境侵害訴訟,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特定的主體對環境資源所享有的法定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遭受侵害的特定的主體為維護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一、環境侵害訴訟主體的確定

在環境侵害訴訟中,當事人因污染危害而發生的糾紛屬於民事性質,受害者一方因人身、財產受損害而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致害者一方則因實施了污染危害環境的行為而依法負有賠償他人損失的義務。實踐中,受污染侵害的受害方往往人數眾多且相對不確定,而現代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等,往往是有多個固定或不固定的污染源共同造成的複合性污染,使得致害責任主體及其責任比例的確定極為困難,從而形成了環境侵害訴訟中主體確定方面的難題。除了已為法院廣泛採用的處理該類案件的基本形式——代表人訴訟制度之外,還需要對環境侵害訴訟主體的確定方式作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

(一)起訴資格的放寬

在傳統的民事訴訟中,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都要求訴訟主體是直接的利害關係人,任何人不得對於自己無關的財產主張權利,以限制公民的訴權。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了起訴的條件,旨意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近年來,一些學者認為傳統的訴權理論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而提出“多元訴權主體論”,其基本觀點為:實體當事人並非民事訴權的唯一主體。在特殊情況下,民事訴權可以由實體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主體享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關於範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的覆函》以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2條:關於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在特定案件中享有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實際上也認可了在特殊案件中訴權可由其他主體所享有的事實。就環境侵害訴訟而言,一些國家出於保護環境的需要,也擴大了公民訴權的範圍,如公民可以為了保護環境而向排污者提起訴訟而不要求該公民是環境的所有權人。中國的環境法,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都規定,公民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這裏所謂的控告,應當包括向環境行政機關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訴兩個內容。

(二)團體訴訟的推廣

鑑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所特有的“間接性、社會性、複雜性、潛伏性”等特點,及其因果關係證明等法律問題非常複雜,受害者個人在資力上難以對抗強大的加害企業或政府公共事業部門;且受害人往往人數眾多,使得傳統程序難以適應環境侵權訴訟,特別是涉及多數加害人、多數受害人的重大污染損害案件。因此,應該在程序法上將團體訴訟制度納入環境侵權救濟法。一方面,個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因污染受到傷害或損害時,固然得依據具體情形,由受害人向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另一方面,也可以基於團體整體或團體中部分成員整體的利益,由團體代替受害的個別人或者多數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任何環保團體在其團體所保護的相關財產或精神受到侵害時,均可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至於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則僅限於依據立法上的許可制度得到認可的團體方得提起,且受到刑事法院法官的嚴格解釋與控制。目前,中國民事訴訟立法沒有規定團體訴訟的情況,可否由政府的有關部門或者環保團體作為代表人提起訴訟,是一個需要加以研究的現實問題。在考慮引入環境團體起訴體制的同時,應該改變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檢察機關事後監督的體制,加強其在羣體訴訟中的檢察監督,賦予檢察機關代表公眾提起環境公害之羣體訴訟的職權,參與羣體訴訟,這將是一個有益的探索。

(三)共同被告的確定

在環境侵害訴訟中,就被告而言,與單一加害(如單獨的某一工廠排放有害煙塵,致使附近農作物減產或絕收;河流上游僅有的一家工廠排放污水造成水污染,導致養漁場的魚死亡)不同,現代污染往往是多個致害行為共同造成的複合性污染。在企業較為集中的工業區,因共同污染行為導致在訴訟中充當共同被告的例子並不鮮見,問題在於原告在起訴時如何確定共同被告。多數情況下,原告對共同被告的確定往往是以一定的地域範圍為標準的。如欲針對機場對附近地區的噪聲公害主張連帶賠償責任,就需要將所有航空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訴諸法院,至於説該所有航空公司是否都對環境造成了污染,是否應當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原告在起訴時並不能確定,也的確存在舉證上的困難。所以,針對該類案件的特點,應該適當放寬認定被告的條件,即只要原告能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該污染行為可能為這些被告共同為之,則可以將他們認定為共同被告,至於各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權者,是否與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則是在庭審中所要證明的問題。

全球範圍的温室效應、酸雨、臭氧層破壞、核污染、土地沙漠化等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對人類生命健康和財產的危害呈現擴大趨勢,從而引起了全世界的極大關注,為了保護環境、保護人類生命財產的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世界各國紛紛以立法的形式保護環境。

二、解決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知,解決環境侵害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的程序有二:

一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程序。

二是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

這是兩種並列的程序,而且,後一種還是最終解決糾紛的程序。

具體流程的規定,懲罰原則的學習,可以讓一些潛在損害人提前避免損害的發生,利用其它的方式進行生產生活,使自然環境恢復之前的秀麗風光,歸還大自然的原始風貌,同時對居住周邊環境的治理,可以讓人們生活舒適愉悦。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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