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共有哪幾種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共有哪幾種

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共有哪幾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18種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污染環境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污染環境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均有過失的因素,客觀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嚴重後果。兩罪的區別則主要在:

1.客體要件不同

污染環境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主要是由於嚴重污染環境,不僅使本單位還包括社會中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不同

污染環境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

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體條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則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僅限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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