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受到處罰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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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環境罪受到處罰包括什麼

污染環境罪受到處罰包括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二、環境污染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如違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可能同時觸犯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為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懲治力度,《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原則”,即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擇一重罪處斷。

三、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重申了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規則,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此種情形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同犯罪,故未再限制為“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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