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賠償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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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賠償有哪些方面

環境污染侵權賠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環境污染侵權不僅損害了對方的利益,而且還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那麼,大家知道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的範圍是什麼嗎?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供大家參考。

一、財產損害賠償

對於財產損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容易計算,對於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可以從以下三個特徵去把握: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範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範圍,超出這個範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除此之外,間接損失還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鑑定單位作出鑑定結論後,再予以確定。對於第三種經濟損失即恢復環境所需要的費用,該費用往往是天文數字,而且難以確定最終數額,對於該損失筆者認為可以由相關部門作出恢復環境所需要的時間的鑑定結論,再結合第二種間接損失,計算出受害人在此期間內的預期收入的損失,由污染責任者予以賠償;當然如果污染責任者選擇恢復環境,也可以判決由其在一定的時間內予以恢復。

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是由於環境侵害行為具有持續性、緩慢性的特點,對環境的侵害是不間斷的,對環境的影響是緩慢的、漸進的、累積的,因而在考慮損害賠償時應包括:

(1)直接損失,即既得利益的喪失或現有財產的減損,應直接計算;

(2)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應計算在內。間接損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但因受環境污染或破壞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二、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是指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的侵害,並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人身損害的主要表現形態有三種:

(1)因環境侵權致被害人喪失生命(死亡);

(2)因環境侵權而導致人的身體組織器官的完整性受損,使人的組織器官缺失或喪失其功能,如造成殘疾等;

(3)因環境污染而致人的生理機能的完整性以及持續、穩定、良好的心理狀態受到損害,如受害人因飲用被污染的水而導致某種疾病等。

對人身損害一般依人身損害的程度確立賠償範圍,即由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以因傷害人身而引起的財產損失作為標準,損失多少財產就賠償多少。人身損害越重,賠償就越多;而人身損害較輕,賠償則相對減少。

三、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因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肉體上的疼痛。如原告因住宅附近的噪聲污染而致神經衰弱。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得主張精神損害,而在對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損害主張救濟。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侵權賠償主要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三大類。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身損害的主要表現形態有三種,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損害主張救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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