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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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主要有哪些?

由於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影響範圍廣、不僅會給人們造成經濟損失,還會造成人體的損害。因此,需要人們對環境污染加以重視並且做好相應的防範工作,但是一些環境污染事件雖然造成了危害後果,卻由於存在一些特殊事由而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的概念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環境污染危害,但是由於存在不可歸責的理由,法律規定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於免責條件實際上界定了行為人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範圍,所以免責條件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從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看,免責事由有三項: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只要其中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擔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

(一)不可抗力

《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加了諸多的限制。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且由加害人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這樣,構成污染環境的免責條件,

一是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具備了這樣兩個條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對免責條件限制嚴格,有利於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這樣的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後果

第三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污染損害,構成免責條件,

一是要當事人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二是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三是這種免責條件適用於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三)其他免責條件

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總而言之,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以及戰爭行為引起環境污染。這些事由免責的原因在於環境污染不是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而且就算做好了預防工作也很難預防。對於這一方面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有針對性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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