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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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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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全世界的科技水平都在不斷提高,現代化水平不斷加劇,但是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嚴重許多人為了賺錢都不顧環境的損害,以破壞環境為代價謀取不義之財。所以國家加強了保護環境的力度,嚴打各種破壞環境的行為。不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如何處理?下面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一、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賠償損害即可成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也確認了這一賠償原則。

二、賠償損失包括:

污染造成財產的直接減少或滅失;損害人體健康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工資、獎金、交通費以及因受害人自行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因污染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作賠償,但可根據是否預見將來必然獲得的財產或利益等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償。污染損害應賠償全部實際損失,但往往致害者的經濟承受能力難以做到,目前污染損害糾紛的賠償常常沒有100%,所以賠償問題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三、污染損害由兩個以上的致害者共同造成的,應分清責任大小。分清責任的大小,可從責任單位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的毒性對損害的作用大小等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工作實踐中,筆者不主張共同責任者負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用在行政調解處理污染損害賠償問題上,因各責任者站在自身的利益立場上,會對責任不清糾纏不休,不利於及時解決污染糾紛。有的人民法院對這類污染損害賠償案件進行審理,也需把責任大小弄清才能判決。

四、監測採樣,務求做到公正、合理、合法。監測人員進行採樣化驗時,一般要求當事雙方有人在場,哪一方要求監測,就由該方支付監測費,如雙方都不願支付,確實造成他人損害者須支付監測費;非因污染造成損害的,監測費由申請賠償損害的一方承擔。

五、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要有根有據,合情合理,不得設想、臆造實際上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所謂“損失”,不在賠償之列。有些受害方故意誇大損失數額,“漫天要價”、“乘機撈一把”,這些都是錯誤的,不能遷就的,不能允許的。

六、經調查取證,現有的技術手段或材料無法證明受害者申請賠償理由成立的,不作賠償,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七、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被指控致害者免承擔責任。

八、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環保部門應組織當事各方進行調解,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通過説服教育和友好協商,使當事人消除紛爭,自願達成賠償協議。調解成功,應制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及時送達當事各方執行;調解不成,主持調解的環保行政機關發給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雙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環保部門不當被告。但必須強調,當調解不成,環保部門不要再作什麼“處理決定 ”、“裁決”等被人民法院認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處理不當,環保部門亦會當被告,我省有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是有過先例的。

九、賠償損失不免除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原則。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如何處理”問題對解答。我們必須要主動保證自己的行為沒有破壞環境,因為即使是被動的損害了環境也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在破壞環境問題上需要各部門協調工作,公民約束自己的行為,相關部門也要承擔監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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