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中有害物質的鑑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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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國政府也意識到了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因此政府也出台了許多保護環境的法律,也將保護環境納入了國家戰略建設之中。對於一些污染環境的個人企業,也有相應的處罰,比如污染環境罪,而污染環境罪中有害物質也有其鑑定的標準。下面小編將闡明其標準。

污染環境罪中有害物質的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什麼是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二、污染環境罪中有害物質的鑑定標準是什麼?

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有害物質”的範圍和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有害物質是對機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因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有毒物質可分為無機毒物和有機毒物兩大類。如汞、鉛、砷、鎘、鉻、氟等屬於無機毒物,其中有許多能在生物體中富集積累。有機毒物如酚、氰、有機氯、有機磷、有機汞、乙烯等。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害物質”:

(1)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3)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4)《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總而言之,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於鑑定有害物質的相關規定,便於執法機構根據該標準,對那寫造成環境污染的個人或單位進行量刑,也明確了污染環境罪中有害物質的範圍,也警示那些污染環境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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