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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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什麼意思?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什麼意思

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財產保險的標的非常廣泛,如房屋、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載明保險標的的名稱、範圍、價值、坐落地點。

1、財產保險合同:

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協儀。

2、保險標的:

就是保險的對象,也叫保險標的物。保險標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人的生命和身體,它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二、財產保險 (基礎含義)

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1]

三、原則分類

1、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原則”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佈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含義為“保險人對於承保範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原則,承擔保險責任並不取決於時間上的接近,而是取決於導致保險損失的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內,如果存在多個原因導致保險損失,其中所起決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會產生保險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於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而對每一原因都投保於投保人經濟上不利益且無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則作為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重要原則,對認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

其實,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就是指保險的對象,因為大家購買的財產保險的類別不一樣,所以自然合同當中的標的物會存在差異,標的物所指的具體內容非常的多,屬於公民個人私有財產的部分都能夠成為財產保險合同當中的標的物。這一點具體要看大家是針對哪一種財產購買的保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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