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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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少公司會派員工到外地培訓、開發市場或者參加展會等。如果停留時間比較短的話,公司可以考慮為員工購買一份短期意外傷害險。這樣,員工在外地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可以賠付,公司的責任就比較輕了。那麼,短期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相關知識。

短期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什麼?

一、短期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什麼?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傷殘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身故保險金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不超過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二)傷殘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標準編號為JR/T0083—2013,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三)醫療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此在符合本保險合同第二十六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短期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的免責範圍是什麼?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綜上所述,針對參加展會、外出培訓等商務人士,很多保險公司推出了短期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這種保險的保險期通常在180天左右,保險責任包括身故傷殘賠償、醫療賠償等。當然,這裏需要注意,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導致的傷殘、自殺等,是拿不到保險公司賠付的,這裏有一個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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