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團體意外險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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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體意外險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我國的團體意外險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與個人意外險的賠償範圍幾乎沒有什麼區別,包括了意外傷害醫療,意外傷害身故、殘疾,疾病身故、殘疾,交通意外身故、意外住院津貼,重大疾病。但如果因被保險人毆鬥、醉酒導致身故的,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責任。

1、一些團體意外險是可以提供醫療保障的,被保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從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實際支出的費用,若是在當地社會醫療保險部門規定範圍內的,保險金額按照80%比例進行給付。

2、被保人因遭受事故意外,且因為此事故造成合同所附殘疾程度及給付比例表內所列殘疾中之一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保險公司需要按照被保人傷殘程度與賠付比例表中相應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來賠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3、被保人因遭受事故意外,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保險公司需要按照意外保險的條款中所立規定賠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一般來説,團體意外險的賠償範圍包括了意外傷害門診、住院的醫療費,以及意外傷殘、身故保險金等。需要注意的是,被保人在出現意外事故之後,情況符合保險條款規定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即可獲得保險公司意外保險的賠償金,且終止保險合同

二、團體意外險傷殘賠付標準

1.看意外險在購買時是賠付身殘和全殘,還是包括1-7級傷殘,還是1-10級傷殘。如是包含1-10級傷殘,按照保額10%賠付。

2.具體賠付比例需要根據意外保險的協議內容確定,無固定賠償,以雙方約定為準。

3.團體意外險鑑定標準是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依據《民法典》,且保障範圍是24小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即團體意外保險 ,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形式 ,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意外險即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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