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有證券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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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指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這類犯罪既包括自然人犯罪又包括單位犯罪。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有證券違法行為?

2.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指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為。

3.擅自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罪。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

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人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5.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指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6.誘騙他人買賣證券罪。指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7.操縱證券市場罪。指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包括幾種具體行為:一是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二是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三是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及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上述犯罪行為同樣也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違法行為,給予違法人何種處罰是由其社會危害性決定的,在其行為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就構成了犯罪,如達到了較大的數額,情節比較嚴重,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等等。這就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查處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我國刑法的有關證券犯罪的規定,在查處案件過程中,一旦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應將案件及時移送有關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關證券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查處違法案件時,嚴格依法辦案,構成犯罪的該移送必須移送,不能以罰代刑,應保證法制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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