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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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權委付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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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保險委付代位權

保險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險中,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明確表示將該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保險委付是海上保險的一項傳統制度,自十五六世紀以來,它為各國所確認並付諸實施。我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國《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關規定,其內容和條件大致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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