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乙肝買保險理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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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乙肝買保險理賠案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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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乙肝買保險滿2年能否獲賠

在09年頒佈的新保險法中描述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抗爭條款,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

雖然保險法規定,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不得解除合同。但是並不意味着,只要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必須承擔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與保險法的基本原則都包括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這個原則就不符合合同最本質的特徵,即:體現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滿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

針對這種有瑕疵的合同,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是撤銷合同,被欺詐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

法律的宗旨是為了維護交易的公平公正,保護合同善意相對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就會通過欺詐行為以《保險法》第16條規定騙取保險金,不僅助長社會違法行為,而且會造成保險市場的不穩定。

因此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事實,使保險人在違背真實情況意圖下承保,即使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也未必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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