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乙肝能減少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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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犯罪人員身有疾病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同樣進行判決執行。只是在執行中適格於執行方式變更的可以變更處罰執行的方式(比如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等)。如果是乙肝病毒的攜帶者是不影響刑罰執行的,如有重大疾病需要救治的,可暫不關押,病情好轉或康復後仍收監服刑。監獄對具有傳染性疾病的服刑人員有專門管理措施,傳染性疾病已不能成為逃避法律制裁的保護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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