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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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處罰

我國現行立法對保險詐騙罪的界定須進一步細化:擴大主體範圍、明確主觀方面的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目的;在司法領域中應着重解決犯罪未遂的認定及牽連犯的處理等兩個疑難問題。另外,對保險詐騙犯罪的處罰應提高法定刑及重視罰金刑的適用。以下是本站網小編為您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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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處罰?

保險詐騙罪的處罰之前必須瞭解的內容:(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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